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建设单位对于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于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建筑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