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劳动者因自身过错(如未按规定提前申请辞职,未交接好工作,违反保密义务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可扣除劳动者的工资以赔偿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该合法具体的制度规定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但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劳动者同意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时,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