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由于贵州省各市州温差较大,贵州省用人单位可选择二种发放方式之一:1、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发放8元的高温天气津贴;2、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按每月168元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9月。(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1小时,发放1元的高温天气津贴。(三)实施高温天气津贴后,企业不再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清凉饮料费等。(四)发放高温天气津贴所需费用纳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天气津贴。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