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 |
释义 | 合同是可以约定留置权的。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其他规定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法律其他规定等。 一、留置权人行使权利还应具备四个条件 1、债权人已为通知。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宽限期未作约定的,在留置权产生之后,留置权人应当将已经留置其动产和债务履行宽限期通知债务人。 2、债权人持续占有留置物。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的,留置权将有可能归于消灭。 3、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限制留置权行使的情形。 二、哪些债务可用留置权来担保?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债务可用留置权来担保。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三、质权和留置权有何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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