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留置权人和债务人应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具体如下: 1、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新鲜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 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扣或者拍卖、出售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出售留置财产; 5、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出售后,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