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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的前提条件是 、仲裁的裁决是
释义
    

法律主观:
    


    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分别有: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法定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仲裁庭在合议案件时,三名仲裁员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人只有一票的表决权。如果首席仲裁员与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而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裁决就应当按照另两位仲裁员的多数意见作出。如果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首席仲裁员同意其中一位仲裁员的意见,该意见就是多数仲裁员意见,应当依此意见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即两位仲裁员各持一种意见,而首席仲裁员又持第三种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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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3: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