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给某人写了一张收据,有付款日期,现在他们把收据拿到法庭起诉我付钱,我该怎么办? |
释义 | 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一般没有使用发票的场合。收据的书写要求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标题可以直接写“收条”或者使用“今收到”等词语。正文应明确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等信息。落款包括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具体日期和公章等。收据是一种重要的凭证,要准确无误地记录收款信息。 法律分析 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一般没有使用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用收据。它是重要的原始凭证,也是一种收付款凭证。至于能否入账,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住宿收据怎么写参考如下。1收条书写的基本要求?一个完整的收条,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一)标题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二)正文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三)落款?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有关收条写作的要求一、什么是收条??收条是收到东西的个人或单位写给发送东西的个人或单位的一种凭据。它是简单的然而却是经常使用的一种应用文样式.每位同志都应该会写,而且写得合乎要求。二、怎样写好收条(一)要点清收到的东西的种类、数量,绝对做到准确无误,不出差错。这是写好收条要做的第一项工作。(二)要熟悉收条的写作格式。一个完整的收条,由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四部分组成。.标题。写在正上方,字要大一,写法有两种: (1)只写“收条”二字; (2)写“今收到”三个字.正文。写法有两种:(1)如果标题写成“收条”正文写在标题下面一行。空两格。 (2)如果标题写成“今收到”三个字,正文写在标题下,顶格写.署名。写在正文下靠右边一点.要是发送的人或单位同你很熟悉,只署上自己的姓名就行了,假如收到东西的个人或单位同发送东西的个人或单位生疏,要在姓?名的前面写上单位名称,以便找查找。如果收到东西的个人或单位很多,收到东西的个人或单位亦应既写单位名称又写个人娃名。必要时盖章或按指印.日期.写在署名的下面,独占一行,写年月日. 结语 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非应税业务。收据是重要的原始凭证,也是一种收付款凭证。收条的基本要求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标题可以直接写上收条或使用今收到等词语。正文应准确无误地描述收到的钱物的数量和物品的种类。落款应包括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具体日期以及可能的经手人或代收人信息。写好收条需要注意清点物品、熟悉格式,并确保准确无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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