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方起诉离婚,如果因为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而离婚的; 可以在诉讼离婚时向男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双方都有上述过错行为的,则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男方请求补偿。 至于所谓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