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与买方的义务主要有如下规定: 1、买方主要有价款支付;受领标的物;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2、卖方主要哟交付货物;质量担保;权利担保;交付各种单据的义务。 买方应该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而且货物到达以后,需要提取货物,否则应承担扩大的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