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过期的问题 |
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过期了还有效,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有效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已进行催告合理期限届满过期的可以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失效。 一、购房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购房合同有效期从签字时开始算起,合同期限由合同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自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开发商如果不按照约定和购房者申请预告登记,购房者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开发商和购房者可以在合同中加上条件和期限,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预告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或在不动产登记后的三个月内不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应当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三、两年未履行合同可以作废吗 两年未履行合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合同作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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