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 |
释义 | 未来,当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时,如果家庭内符合购房对象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没有作为产权人,那么产权人必须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承诺,确保老年人的居住权。这是市房地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标准格式的通知》中明确的内容。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一直是政府部门关注的重要内容。 法律分析 在未来,当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时,如果家庭内符合购房对象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没有作为产权人,那么产权人必须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中承诺,确保老年人的居住权。这是市房地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标准格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的内容。 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一直是政府部门关注的重要内容。在今年本市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的议案对此也非常关注。据了解,在公房出售中,老年人居住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主要有,少数子女在购买公房时不把老年人列为产权人,买下公房后又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损害老年人的居住权。有关部门重申,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早就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的承办人员在办理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转移、过户、交换和户口迁入等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保证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 《通知》还规定,各售房单位应认真核对购房家庭提供的《协议书》和《本户人员情况表》,对未在《协议书》中保证老年人居住权的,应当予以指出并退回。新的《协议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在购房人申领房地产权证时交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留存。 拓展延伸 1999年,《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自住住房权益不容侵犯,子女等亲属需尊重。这一规定体现了上海市政府对老年人权益的重视,旨在保障老年人能够享有公平、公正的住房权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老年人自住住房权益仍然面临诸多问题。首先,一些子女等亲属为了分得父母的房产,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如骗婚、抢房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老年人的利益。 其次,一些老年人由于经济条件有限,可能无法购买到心仪的住房。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等亲属有义务协助老年人解决住房问题,而不是袖手旁观。 因此,为了解决老年人自住住房权益的问题,子女等亲属应尊重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争夺房产。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老年人住房权益的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住房选择和保障。 结语 未来,购买公有住房的老年人家庭,如果老年人没有作为产权人,产权人必须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中承诺,确保老年人的居住权。政府部门一直关注老年人的居住权,今年本市两会上,人大代表也对此提出议案。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在购房人申领房地产权证时交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留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五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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