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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租房收回案例分析
释义
    公租房收回的主旨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收回公租房,如转借、转租、擅自改变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等违规行为。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住房保障情况。公租房的收回需要依法进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如责令退回、调整租金等。低收入家庭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公租房,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理。
    法律分析
    关于公租房收回的情形,有下列内容:
    1、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没居住、政府会收回。
    2、根据廉租房文件规定第五章规定: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房租金的。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随时收回的,而是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有权对公租房收回。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相关法律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27条
    结语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27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反廉租房使用规定的行为,政府有权收回公租房。具体情况包括廉租房的转借、转租、擅自改变用途,以及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等行为。此外,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按规定如实申报人口、收入和住房变动情况。如果违反规定,政府有权要求退回廉租房。需要注意的是,收回公租房并非随时进行,而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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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3: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