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宣告专利无效。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专利权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3、具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4、存在重复授权情形。 二、专利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三、专利权包括哪些权利? 1、独占实施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而权利人可以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可以独占地使用该专利技术/设计、可以独占地销售专利产品。 2、转让权:权利人有权将自己所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权利人可以授权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一定费用。 4、标记权:可以在专利产品及其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在受到专利侵权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请求停止侵权。 6、放弃权:可以书面声明放弃自己的专利权。7、质押权:可以将自己的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