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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劳动组织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六章 人员职责 第七章 管理行职责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劳动组织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六章 人员职责 第七章 管理行职责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随着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在全行的广泛应用、相关程序优化的完成、统一会计凭证的使用和柜员制的进一步实施,原有的《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网点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无法满足目前管理的需要。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简称营业机构)的运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劳动组合、强化内部控制,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结构上的主要变化。 1.增加了人员职责和管理行职责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界定了柜员职责和主管职责,为营业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加强内控管理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从县级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三个层面明确了管理行职责,为加强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建立了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体系。 2.对总则、劳动组织和业务管理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 (1)将总则中营业机构的设置调整到基本规定中。 (2)在劳动组织上,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营业机构各级主管的设置调整到基本规定中,并加以细化;二是删减了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的条件;三是分别对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前台柜员及复核人员的职责和应承担的风险作了明确的界定。 (3)在业务管理上,删减了数据移植和柜员操作的规定,统一了各种手工登记簿,并从签到、日间操作和日终平账三个方面对营业管理作了补充规定。 (二)内容上的主要变化。 1.统一了手工登记簿的种类和内容。在广泛征求各ABIS应用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坐班主任工作日志》等12种登记簿,并明确其使用范围,保证了ABIS营业机构运行管理的基本需要。 2.充实完善了劳动管理、业务管理的内容。根据ABIS系统设计的特点,结合各行推广应用ABIS的经验,对开关机管理、签到签退管理、开业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3.细化了人员职责的规定。为保证《办法》的可操作性,对营业机构人员(包括柜员和主管)的工作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划分了责任界限。 4.进一步完善了若干细节表述。根据ABIS版本优化的内容及相关新业务制度,对原办法的相关细节进行了重新表述。 二、有关要求 (一)各行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对此办法进一步细化,制定实施细则。对于已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的行,应结合此办法进行修订。 (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馈。 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的正常运行,确保营业机构应用ABIS处理业务真实、准确、安全、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应用ABIS的农业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包括储蓄所、分理处、营业部等对外营业机构和内部核算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有应用ABIS的营业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营业机构 营业机构应用ABIS必须取得营业行号,营业行号是该机构在ABIS数据运行中心范围内的惟一标识,由ABIS数据运行中心统一建立。营业行号由六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是省市代号,后四位是省市内机构的顺序号。 第五条 部门(也称柜组) (一)部门是营业机构的柜台组织单位,是一个独立操作和平账单位。 (二)各部门在本机构内均有惟一的编号,即部门号,部门号由两位数字组成。 (三)部门的设置必须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应从安全控制与操作流程的角度考虑,同时兼顾业务处理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内部处理环节。 第六条 柜员 (一)营业机构的柜员主要包括柜台柜员和系统柜员。 柜台柜员(简称柜员)按操作级别可分为普通柜员、主管兼柜员、主管。 普通柜员:办理规定的业务并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 主管兼柜员:办理规定的业务并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可从事权限内的交易授权。 主管:负责对业务的监控与管理,并从事权限内的交易操作与授权。 主管兼柜员和主管按其授权权限的大小可分成四级,从低到高顺序为1、2、3、9级。 系统柜员包括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自助终端设备及批交易处理柜员。 (二)柜员进行业务操作,必须拥有柜员号,凭柜员操作卡识别柜员身份。柜员号为4位字符(字母或数字),由ABIS运行中心按营业机构编码分配。经管辖行批准后,营业机构9级主管对所属机构柜员号进行增加、删减、修改。 第七条 终端 (一)营业机构终端是指与ABIS数据运行中心主机相连的、对各种业务信息进行输入输出处理的设备,包括柜员终端与系统终端。 柜员终端:指在柜台上供银行柜员使用的终端设备。 系统终端:指供客户自助使用的终端设备,如: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 (二)营业机构的终端实行编号管理,其物理终端号必须与ABIS运行中心分配的逻辑终端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以保证使用终端的合法性。 (三)终端的使用者必须拥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且仅能在其所属营业机构使用终端,严禁柜员跨机构使用终端。 第三章 劳动组织 第八条 营业机构应按照安全与合理的原则进行人员配备,根据营业机构业务范围、营业时间、部门设置等实际配备不同级别的业务主管。 第九条 营业机构的劳动组织形式可采取柜员制或复核制。 (一)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严格划分前台柜员与后台柜员。 (共计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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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9 1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