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转让协议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不能改变案件管辖。 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管辖亦不会因债权转让而改变。新的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解决争议。 因此,债权转让协议只能改变债权人,但不能改变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原债权人只能做出对自己有约束力的管辖约定,而不能作出适用于原债务人的管辖,债权转让协议不能改变原合同的管辖。 一、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债务转让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 而债务的转移中间依然只有一种债务关系,那就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2、生效的要件不同 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为债权人实现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债权人的实现,故不须债权人同意。而债务转让使得原债务人免责,因而受让人履行能力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故其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 债务转让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