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 强制执行的程序 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 》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 预售商品房 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