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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石家庄正定县天然气价格收费标准
释义
    本文介绍了北京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及居民阶梯气价用量。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40元,而居民阶梯气价则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为240立方米以内,第二阶梯为240立方米至480立方米之间,第三阶梯为480立方米以上。用燃气壁挂炉独立采暖用户的第一阶梯气量为240立方米以内,第二阶梯为240立方米至1000立方米之间,第三阶梯为1000立方米以上。县区范围内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全部实行阶
    法律分析
    一、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及居民阶梯气价用量
    1.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40元。
    (二)居民阶梯气价用量。居民用户,第一阶梯: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以内(含);第二阶梯: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480立方米之间(含);第三阶梯:户年用气量480立方米以上。
    用燃气壁挂炉独立采暖用户,第一阶梯: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以内(含);第二阶梯: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1000立方米之间(含);第三阶梯:户年用气量1000立方米以上。
    县区范围内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全部实行阶梯价格。第一阶梯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为2.4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为2.88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价格不超过非居民用气价格。
    二、阶梯气价计算及收取方式
    1.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2.计量周期和缴费方式。居民阶梯气价以自然年度年用气量为一个计费周期。
    户内人口4人及以上的居民用户,可凭《居民户口簿或当地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向供气企业申请增加第一阶梯用气量。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气量基数增加50立方米,有效期为一个计费周期,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基本气量。
    3.低保户、特困职工户在基础气量以内的,实行价格优惠政策,超出基础气量部分不再优惠。
    4.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拓展延伸
    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及阶梯气价计算方法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我国《城镇居民生活用气管理办法》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管理办法》,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制度,旨在促进节能减排,降低用气成本,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阶梯气价是指根据居民家庭每月用气量,将气价分为若干个阶梯,每个阶梯的气价不同。阶梯越高,每立方米气价越高,相应的用气量也越少。阶梯气价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促进节能减排:阶梯气价制度可以促使居民家庭尽量减少用气量,从而降低用气成本,减轻企业用气负担,有利于节能减排。
    2. 降低用气成本:阶梯气价制度使居民用气成本更加公平,对于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阶梯气价可以降低其用气成本,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然而,阶梯气价制度也存在一定问题:
    1. 公平性不足:阶梯气价制度可能对一些家庭造成较大负担,特别是对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
    2. 激励机制不足:阶梯气价制度对于节约用气的激励作用有限,部分居民可能会选择在较高阶梯范围内用气,导致用气成本仍然较高。
    3. 波动性较大:阶梯气价制度在某些地区可能存在波动性较大的情况,给居民生活带来一定困扰。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正在不断加大对阶梯气价制度的完善和改革力度,以提高其公平性、可操作性和激励性。
    结语
    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进行了调整,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是240立方米以内,第二阶梯是240立方米到480立方米之间,第三阶梯是480立方米以上。用燃气壁挂炉独立采暖的用户也有不同的阶梯价格。居民阶梯气价计算及收取方式是按照自然年度年用气量为一个计费周期,户内人口4人及以上的居民用户可以申请增加第一阶梯用气量。另外,低保户、特困职工户在基础气量以内的,实行价格优惠政策,超出基础气量部分不再优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气象台站和其他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的单位,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的范围、项目、收费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正):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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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