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工作,都要留有记录或者证据。 (二)及时发出催告和异议。 (三)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 (四)建立信息汇报反馈制度,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五) 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务部负责监督、检查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 (六)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所遗留的问题,合同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