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用地不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是: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的办公用地中各种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营利性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等用地;军事用地中各种营利性培训,服务中心,宾馆招待所,综合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中对外营业、服务、收费的各种营利性设施用地均应以有偿方式供地;用于营利销售的公墓用地,以有偿方式供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中以营利为目的重点项目用地,应以有偿方式供地。 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的补充说明,以下几种用地模式不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 1、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的办公用地中各种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营利性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等用地; 2、军事用地中各种营利性培训,服务中心,宾馆招待所,综合服务设施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中对外营业、服务、收费的各种营利性设施用地均应以有偿方式供地; 4、用于营利销售的公墓用地,以有偿方式供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中以营利为目的重点项目用地,应以有偿方式供地。 6、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