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用地不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是 |
释义 | 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的补充说明,以下几种用地模式不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 1、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的办公用地中各种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营利性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等用地; 2、军事用地中各种营利性培训,服务中心,宾馆招待所,综合服务设施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中对外营业、服务、收费的各种营利性设施用地均应以有偿方式供地; 4、用于营利销售的公墓用地,以有偿方式供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中以营利为目的重点项目用地,应以有偿方式供地。 6、其他情况。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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