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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依据
释义
    (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票据金额计算,按实结算。要注意一点:审查虚假费用或治疗与伤无关的本身具有的身体疾病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以固定收入为标准,没有固定收入的以劳动力人均收入为准。误工费计算公式: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3)护理费:按照其请护工的护理费票据,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果有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三等: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故一、二、三级护理依赖应对照上述护理依赖等级确定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止。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一般结合票据及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酌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2013年起杭州地区标准已由15元/天提高至50元/天。
    (6)必要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审查是否有营养期的鉴定报告或出院医嘱中有无加强营养的内容。具体裁判数额或裁判方式(按天计赔或一次性赔付)酌情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计算方式是固定的,每年标准不一样。(2013度:40087÷2=20043.5元)。
    (9)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伤残程度,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具体伤残等级和残疾赔偿金标准,提高一级加两年)。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3均消费性支出额(21545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0208元)。如果受害者或患者受害者为农业户口,但被抚养人仍在农村,则仍按农村标准,但如果被扶养人和受害者或患者住在一起,在城镇上学、生活的,则按城镇标准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人身损害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一般以“普通适用型”为标准。
    (11)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必然会发生的费用,可以合并解决(诊断证明书一般予以记载)。
    (12)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构成伤残或容貌受损的,支持该项损失。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造成10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之后每增加一级伤残增加5000元。上述数额为参考,具体根据伤情可调整。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13)住宿费:患者确有必要至外地治疗,又未能入院,患者本人及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14)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相同,一般按照事发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一律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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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5:4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