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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是什么
释义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是什么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司法实践中较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各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在各赔偿项目下同时规定了计算方法。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其中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法律规则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统一裁判规则,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对类似案件判决差别较大的情形时有出现。
    适用〔2003〕20号,多数情况下能够实现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尤其是裁判规则的统一,但是也有一些例外。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应当特别注意。
    1、《国家赔偿法》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凡是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主张损害赔偿,不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定。其理由在于:首先,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国家赔偿最终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是一种主权者的赔偿,不同于普通模式侵权赔偿。其次,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国家赔偿法是基本法律,在效力上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国家赔偿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法院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判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生效(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自行失效。法释〔2003〕20号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专门性司法解释,当然成为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依据。因此,法院在法释〔2003〕20号生效后将直接依据其中标准和规则来判决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法释〔2003〕20号在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诸多方面存在计算标准上的差异,在支付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不能涵盖全部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不是民事赔偿,该条例本身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依据。因此,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应该优先适用法释〔2003〕20号作为裁判规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的规定不宜作为裁判规则。当然,如果法释(2003)20号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例如有关医疗事故的认定、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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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1: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