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调岗不同意,怎么申请经济赔偿 |
释义 | 哺乳期员工不服从调岗的,不能强迫。 公司调动劳动者的岗位,要跟劳动者协商达到一致,所以员工拒绝调岗是她的合法权利。如果公司强行调岗,员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为由提出离职,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哺乳期员工不服从调岗的处理办法: 1、哺乳期员工不服从调岗的应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非其意愿不能强行调岗; 2.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不服从公司安排被辞退情况说明: 1、不服从公司安排被辞退的,如果属于法定辞退理由,则没有赔偿; 2、如果公司安排是合理的,劳动者连续超出三次不听安排,公司是可以无偿辞退; 3、如果公司安排是不合理或让劳动者去做有危险或违法的工作,或故意刁难劳动者,那么公司辞退劳动者时,应该对其进行补偿; 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5、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6、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综上所述,哺乳期员工不服从调岗的应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非其意愿不能强行调岗。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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