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具体手续如下: 1、先由本人持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前往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调取申请; 2、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 3、经查证属实,符合相关条件的,准许调取。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3、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5、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6、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