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事实与理由部分,写清楚: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 年 月 日婚生一子/女,取名 ,因双方感情破裂,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离婚证,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调解/判决离婚,离婚协议/调解书、判决书写明婚生子女 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后因被告不照顾孩子,对孩子成长极为不利等原因,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由原告抚养,请予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