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无固定居所,该如何解决离婚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当对方无固定居所时,离婚程序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诉讼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如果对方无固定居所,则应向其最后居住地或者常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无法确定最后居住地或者常住地,则可以向被告经常活动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离婚诉讼还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代替传票送达被告,但这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同意,并在特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离婚诉讼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经常或者暂时居住地与住所地不同的,可以向被告经常或者暂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没有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暂时居住地的,可以向被告最后居住地或者常住地人民法院提起。最后居住地或者常住地无法确定的,可以向被告经常活动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提起。因特殊原因需要公告的,在公告期满后向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被告人在起诉前没有定居所或者定居所不明,或者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被告人,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可以通知其近亲属、特定的组织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代为出庭答辩。不服判决的,不得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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