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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看守所内已决犯再犯罪有谁办理
释义
    看守所内已决犯再犯罪的,由谁办理?首先,会由侦查机关进行案件侦查,大多数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对于公诉案件,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于自诉案件,由受害人自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对于再犯罪之后的刑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对于在押的服刑人员可以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理由有哪些?
    (1)服刑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身份不同,权利义务不同。有人认为,根据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前都处于无罪状态。对于法律认为无罪的人适用强制措施来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是基于打击犯罪的考虑,为此,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包括羁押的人一系列的权利,诸如获得法律帮助权、委托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等等,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使当事人得到恰如其分的处理,甚至有可能使当事人免受法律追究。虽然法律也规定了服刑犯的一些权利,但这些权利都是建立在有罪的基础之上,其行使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且无论法律规定其享有什么样的权利,都不能使罪犯免受法律追究。
    (2)刑罚和强制措施的目的不同,功能不同。有人持这样的理由:罪犯在监狱服刑,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付诸实施的司法活动,体现的是刑罚的执行措施,目的是改造罪犯、惩罚罪犯;而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意味新的刑事诉讼活动开始,办案部门就必须遵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活动,受到法定的办案期限的制约,如不重新办理逮捕手续,办案机关则不受侦查羁押期间制约,检察机关难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3)刑罚状态下的羁押难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这些人认为,因为罪犯与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不一致,被给予的保障和限制方法也是不同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享有同他人通信、与家属等人见面以及收受物品等权利,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罪犯利用服刑人员的身份进行串供、毁灭证据等活动,必须限制犯罪嫌疑人在监狱服刑阶段的相对自由权。只要符合逮捕条件的,应该重新采取强制措施。
    (4)不采取逮捕措施,将导致司法实践部分程序不顺畅。持该理由的人认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通常是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如果检察机关对漏罪的服刑人员不批准逮捕,则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释放,而对于在押服刑人员来讲显然不能适用。二是,由于服刑人员处于监狱管理之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讯问服刑人员或是将其外提指认现场时,如何办理成为难题,如果对其予以逮捕,送看守所羁押,则公安机关只需要携带提押、提讯证和相关证件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以上就是为你整理的相关的答案,希望对您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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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1: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