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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望权行使方式与限制
释义
    探望权行使需协商,法院可判决如无协议。探望权可中止条件包括:1.探望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2.严重疾病威胁子女健康;3.探望者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4.感情严恶化,子女拒绝探望;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
    法律分析
    探望权如果行使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行使探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探望权: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拓展延伸
    探望权的法律保障与实践问题
    探望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与他人或特定对象进行面对面交流、会面或探望的权利。在法律上,探望权通常与家庭法、监狱法、儿童权利法等相关联。探望权的法律保障与实践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平衡探望权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关系,如何确保探望权的合理行使,以及如何设立限制以保护相关利益。同时,还需要关注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如时间、地点、频率等的规定,以确保公平和合理性。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家庭、社会、安全等多方面因素,以促进探望权的有效保障和实践。
    结语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依法院判决结果行使。中止探望权的情形包括:探望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且子女拒绝探望、以及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探望权是个人或团体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合法途径与他人面对面交流、会面或探望的权利。在保障和实践探望权时,需要平衡各项权益、确保合理行使、设立适当限制以保护相关利益,并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促进有效保障和实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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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