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