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流程 |
释义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完全相同。 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最后按照工伤等级进行赔偿。 一、工伤待遇包括什么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护理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7、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8、后续治疗费;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交通费等。 二、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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