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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流程
释义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完全相同。
    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最后按照工伤等级进行赔偿。
    一、工伤待遇包括什么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护理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7、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8、后续治疗费;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交通费等。
    二、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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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