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提出设立的申请。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2)签定协议、公司章程,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3)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 (4)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申请批准募股。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 (6)发布公告。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7)发行股票,制作认股书由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本。 (8)验资,发行股份的股数募足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9)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 (10)办理注册登记,备案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11)交付股票。 (12)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后应当依法再次进行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