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驾驶员携带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交强险单以及所属车辆到注册地车管所;2、到咨询台领取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书和机动车查验记录并且填好表格;3、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给车辆牌照、拓印,并且把资料交由车辆档案室工作人员,之后带上表格和车辆登记证书把车开到检验区验车;4、验完车后,到业务大厅取号后到窗口办理并缴费,办理临时车牌,把原车牌取下,再到车辆档案室窗口换取临时牌照;同时得到一个条形码,后期可自行到场领取档案或者选择邮寄。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