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北京市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没有《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的不符合给予社会救助的条件的情形。 法律依据:《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四、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一)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1.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期间,出现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变故等突发情况,家庭财产发生异常变化的,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处置办法。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给予社会救助的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居住在本市城六区以外,家庭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有关区根据实际制定。 (2)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及承租的住房达到两套及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具体包括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等,其中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按一套计算。 (3)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三)已批准给予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或人员,有以下高档消费行为的,要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终止对其社会救助: 1.自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公务舱,列车软卧、一等(含)以上座位,轮船二等(含)以上舱位; 2.自费在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 3.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境)留学或者在高收费民办、私立学校就读; 4.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旅游; 5.其他高档消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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