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职工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2、然后可以到相关部门去提交相关资料,3、审核,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4、会通知去签文件,然后进行提取。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