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与周边关系的密切联系 |
释义 |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联系与作用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密切相关,都涉及不动产利用。相邻关系限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要求相互容忍。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作用,提供额外需求,如视野、安宁等。地役权可改变相邻关系适用,权利人可通过设定地役权排除相邻关系。 法律分析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间的联系: 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与不动产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是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经济效益,对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施加一定的负担,对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部分限制,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作用功能类似。 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挥: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规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为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设定法定标准,即根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为了正常生活生产而必须有的最低要求,即基本的必要的要求。 比如甲拥有一块东西北三面环湖的宅基地,南面是乙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甲建好房屋出入必须要经过乙的农地才能到达农地南面的马路,乙基于甲所享有的相邻权为甲留了一条一米多宽的小路。而地役权则是为了提高需役地的利用价值提出的进一步改良的或奢侈的需求,如为了精神上或情感上的利益,为需役地上的视野宽广而设定的眺望地役权、安宁地役权等,甚或为了营业竞争而设置的营业限制地役权等。在前例中,因甲房屋周围风景好,经常有游客到甲的家中小憩,后来甲经批准将自己的房屋修缮改装成农家休闲中心,为了方便游客的车辆出入,需要拓宽道路,还得有停车场。这些需求超过了乙基于甲的基本的必要的日常生活需求所承担的容忍义务。甲在不能取得所需土地经营权的情况下,就只有与乙协商通过地役权合同在乙的承包经营地上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设定可排除或改变相邻关系的适用。 相邻关系中权利受到限制的不动产当事人可以通过设定地役权排除相邻关系的适用。 结语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间的联系紧密。它们都与不动产的利用有关,为了自身利益,权利人对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施加负担,限制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的权利。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作用功能类似,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基础上的进一步发挥。地役权可提高需役地的利用价值,满足精神或情感上的利益,甚至为营业竞争设置限制。地役权的设定可以排除或改变相邻关系的适用。通过地役权合同,权利受限的不动产当事人可以解决超出相邻关系基本要求的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八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修正):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 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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