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宅改商铺拆迁应按什么标准补偿? |
释义 | 针对住宅改商铺拆迁的补偿问题,应按照营业性质的房产进行评估。但不同地区的住改商房屋补偿政策存在差异,大多数地区会采用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平均加权值来确定补偿标准,通常会高于普通住宅,而低于正规商铺。营业房拆迁补偿比普通房屋拆迁补偿多,因为营业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费用,要依据拆迁地同类房屋的价值而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是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法律分析 首先,针对住宅改商铺拆迁的补偿问题,应该按照营业性质的房产进行评估。不过,不同地区的住改商房屋补偿政策存在差异,针对房屋的补偿,大多数地区会采用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平均加权值来确定,这种补偿标准通常会高于普通住宅,而低于正规商铺。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相关法律规定,征收房屋首先,要看土地证、房产证是否载明具体使用性质和用途。其次,若房屋产权证载明商业用途并全部变更住改非等取得完善手续,则可以按照商业用房标准要求补偿并主张营业损失以及装修费固定资产投资等等,参考周边商业房屋市场交易价格。 二、营业房拆迁补偿比普通房屋拆迁补偿多多少? 营业房拆迁补偿比普通房屋拆迁补偿多因为营业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费用,依据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是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所以营业房比住宅补偿高多少,要依据拆迁地同类房屋的价值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整体来说,住宅楼改成商户以后,拆迁到底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的这个问题得根据当时的情况分析,因为有些人确实没有在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过备案,是私底下就把住宅楼给改成具有营业性质的商铺了。这种时候,甚至有可能已经构成了非法营运罪的。 拓展延伸 住宅改商铺是否合法?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非住宅房地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住宅房地产用途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因此,将住宅改造成商铺的行为是违法的。 结语 针对住宅改商铺拆迁的补偿问题,应该按照营业性质的房产进行评估。不过,不同地区的住改商房屋补偿政策存在差异。大多数地区会采用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平均加权值来确定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通常会高于普通住宅,而低于正规商铺。具体补偿多少需要根据拆迁当时的情况来分析。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2017-03-01)\t第三条\t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03-01)\t第二十条\t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08-01)\t第二十六条\t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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