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第三人主张权利 |
释义 | 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在权利行使方面存在交叉与争议。双方应基于权利重合部分的原则,一方主张权利时,另一方可加入,但不能单独主张该部分权利。双方在权利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各自主张,不能主张对方的权利。承租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营业损失,但所有权人不能主张此部分损失。当第三人侵害的是所有权人的权利而非承租人的权利时,承租人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上述权利时,承租人可以基于承租权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但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基于所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虽然,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各有其范围。但从实际的行使来看,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出租人,对房屋的权利与承租人对房屋的权利有时是会有交叉的。因此,双方的权利如何行使、协调,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问题,通常认为,双方的权利行使应当坚持如下原则:即就双方权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权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已经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一方来,但不能再另外单独主张这部分权利。同时,由于所有权人的权利与承租人权利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各自主张,另外一方不能主张属于对方的权利。如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自己带来的营业损失,但是所有权人就不能主张这部分损失同样,第三人所侵害的权利仅仅是所有权人的权利,而非承租人的权利时,承租人也不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拓展延伸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第三人主张权利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与合同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就合同的履行或违约行为向法院主张权益。其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当事人存在合同目的的直接利益关系、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主张权利不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然而,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合同当事人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排除约定、第三人主张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性等。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适用条件和限制来判断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行性。 结语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行使与协调常引发争议。根据实际行使情况,应坚持以下原则:对于双方权利重合的部分,一方主张权利时,另一方可加入主张,但不可再单独主张该部分权利;对于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权利不一致的部分,双方应各自主张,不得主张对方的权利。此外,第三人主张权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直接利益关系、合同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等,并受到合同排除约定和时效性的限制。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综合考虑条件和限制,判断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行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