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诈骗如何追回钱币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网络诈骗所涉及的财物损失以及常见的网络诈骗类型。针对网络诈骗,受害人需要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案件破获后,钱自然就能追回来。常见的网络诈骗类型包括仿冒知名大型网站举办抽奖活动、以极低的价格批发销售手机充值卡、以各种名义要求网购网民重复汇款、招聘打字员或兼职、预测彩票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要件、主体和主观要件。 法律分析 针对网络诈骗所涉及的财物损失,首先,您需要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旦公安机关刑事侦察部门或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收到报案,他们会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受害人要保留好证据,如聊天记录等,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案件破获了,钱自然就追回来了。 二、常见的网络诈骗分为几种类型 常见的网络诈骗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仿冒知名大型网站举办抽奖活动、嫌疑人仿冒知名大型网站举办抽奖活动,制作钓鱼网站,并通过电子邮件、短息、飞信等方式发送诈骗信息,谎称网民中奖,且数额巨大; 2.以极低的价格批发销售手机充值卡、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以极低的价格批发销售手机充值卡,诱使网民误认为是难得的投资机会,大量购入此类假冒手机充值卡; 3.以各种名义要求网购网民重复汇款、嫌疑人冒充卖家,在购物网站上与网民进行交易; 4.招聘打字员或兼职、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假借各大出版社的名义,谎称招聘打字员或兼职,诱使网民应聘; 5.预测彩票、嫌疑人制作预测彩票的钓鱼网站,吸引网民入会。 三、网络诈骗怎么认定犯罪 构成以下几个要件即可认定为网络诈骗: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其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已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对于受害者来说,处理网络诈骗非常重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诈骗属于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网络诈骗的处理,首先需要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查看相关证据。如果确实构成网络诈骗,公安机关会依法对此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同时,受害人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此进行处理。如果公安机关未能依法处理,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总之,网络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害人可以通过报案、寻求司法帮助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网络诈骗过程中,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应依法行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针对网络诈骗所涉及的财物损失,首先,您需要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旦公安机关刑事侦察部门或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收到报案,他们会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受害人要保留好证据,如聊天记录等,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案件破获了,钱自然就追回来了。同时,常见的网络诈骗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仿冒知名大型网站举办抽奖活动、以极低的价格批发销售手机充值卡、以各种名义要求网购网民重复汇款、招聘打字员或兼职、预测彩票。若您遭受网络诈骗,请务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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