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需要登记吗 |
释义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一般不需要登记,根基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的,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虽然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而在政府部门没有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还在原承包户的名下。如果原承包人再次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受让人并不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已经转让的情况,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登记,在第一位受让人和第二位受让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主张权利时,就会出现因第一位受让人受让后没有办理转让登记,而无法对抗第二位受让人。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形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二、在我国土地转包属于土地流转吗 土地转包属于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包括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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