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掌握信息公开的基本概念 |
释义 |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或特定个人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涉及公民利益、需要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机关情况等信息。各级政府及部门应确定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法规文件、发展规划、统计信息、财政预算、行政许可、重大建设项目、社会政策等。全能机关需通过法定程序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公开。 法律分析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信息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图板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全能机关在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需要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的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或者是向特定的个人或者是组织进行公开的一种制度,比如说和群众切身相关的信息都需要公开。 结语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或特定个人、组织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需要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确定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计信息、财政预算、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建设项目、社会政策等信息。信息公开制度促进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