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者与劳务公司解除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6: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