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之诉的含义是什么? |
释义 |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法律救济措施,允许未参与诉讼的第三人在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时提起诉讼,以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第三人的权益,遏制虚假诉讼,因为判决的约束力可能影响不参与诉讼的第三人。然而,我国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存在缺陷,容易被恶意的诉讼当事人利用来损害第三人利益。 法律分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的设立除了是赋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目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理论基础 一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三人发生作用。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在没有参与案件审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决的约束力。这对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须为其提供救济措施。我国的民事诉讼,坚持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这种模式尤其注重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适用。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即自认制度,指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受自认的约束。处分原则则赋予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法院无权在诉讼请求之外进行调查。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主义存在很大的缺陷。容易被恶意的诉讼当事人利用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结语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救济措施。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可以在发现自身民事权益受损后的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恢复第三人受损的权益,也旨在遏制虚假诉讼的现象。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基础在于突破判决的相对性原则,为未参与案件审判的第三人提供救济措施,以修正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缺陷,保障公正与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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