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二)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 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四)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 连带责任 ;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