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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民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释义
    公民诉讼权利有:起诉权、答辩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申请回避权、调解权、反诉权、辩论权、提出证据和质证权、上诉权、申请执行权、和解权、撤诉权,变更诉讼请求权、申请再审权、查阅权等权利。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具体体现在:
    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做出裁判;
    3、当事人可以一在诉讼中变更、放弃和追加诉讼请求;
    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解。
    二、二审判决书几天有结果
    二审判决书一般几天出来,涉及到审理期限的问题,有两个审理期限:
    1、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法院要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出具判决书;
    2、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出具裁定书。
    民事诉讼二审的条件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第一审案件中,公民作为当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诉权依法提起上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
    三、民间经济纠纷起诉途径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起诉才可能引起诉讼程序,使诉讼活动开始。起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诉权,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启动诉讼程序。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组成合议庭并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核对诉讼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审判一般应当公开进行。审理过程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见;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判决。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判决和裁定
    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一律公开宣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婚内借条一般都会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出具借条一方当事人对存在相反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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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