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难救助合同包含有哪些种类 |
释义 | 海难救助合同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合同。船舶,是指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或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分类 纯救助以外的海难救助均需订立海难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主要分为雇用救助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两种合同形式。 雇用救助合同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约定由救助人对遇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由被救助人依救助人所付出的人力及设备等支付一定救助费用的协议。依此种救助合同,无论救助人的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人均须支付约定的救助费用,由于救助人收取救助费用的风险小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所以雇用救助所能获得的救助费用也远远低于“无效果,无报酬”救助所取得的救助报酬。雇用救助的作业指挥权一般在被救助一方。此种救助方式主要用于海难或意外事故发生在离港口不远的地点,所需要的救助也只是拖带服务且救助成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严格地说,雇用救助并不是海商法中的海难救助,雇用救助合同的标的是一般的劳务服务,救助费用依据的是救助人所提供的人力、物力及所耗费的时间。因此,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依民法中关于劳务合同的规定。 “无效果,无报酬”合同是海上救助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合同形式,它是以“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为基本指导思想,确定海上救助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海上救助合同。 一、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具体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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