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关的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根据《海关法》,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有所不同。在出口方面,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装货的24小时前需要向海关申报,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否则,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导致出口货物无法装货运输,进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和延迟装运、违反合同等问题。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在进口方面,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到岸之日起14天内需要向海关办理通关申报手续,以加快口岸疏运和促使进口货物 法律分析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存在差异。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验货物的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的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X滞报天数X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拓展延伸 根据海关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否则海关可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到岸后14天内向海关办理通关申报手续,否则海关将征收滞报金。 这一规定表明,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有着明确的要求。对于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装货前必须向海关申报,否则海关将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而对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到岸后14天内必须向海关办理通关申报手续,否则海关将征收滞报金。 这一规定对于保障进出口货物的顺利通关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出口货物,及时向海关申报可以避免海关拒绝接受通关申报,从而保证货物顺利出口。对于进口货物,及时向海关办理通关申报手续可以避免海关征收滞报金,从而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然而,这一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对于出口货物,申报时间过短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及时向海关申报,从而影响出口货物的顺利出口。其次,对于进口货物,申报时间过短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及时向海关办理通关申报手续,从而影响进口货物的顺利进口。 因此,对于海关规定中的通关申报要求,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并及时向海关申报。同时,政府也应当适当延长通关申报时间,以解决企业可能面临的时间紧迫问题。 结语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存在差异。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否则,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导致出口货物无法装货运输,进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则应在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否则,海关将征收滞报金。 法律依据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11-01-08)\t第五条\t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警械: (一)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逃跑时; (二)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查扣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时; (三)执行缉私任务受到袭击需要自卫时; (四)遇有其他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形时。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11-01-08)\t第四条\t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枪射击: (一)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伙或者遭遇武装掩护走私,非开枪不足以制服时; (二)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或者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三)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2011-01-08)\t第五条\t使馆和使馆人员不得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进运出上述物品,必须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按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运进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器材,必须事先以书面申请报经中国外交部批准。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海关予以审核放行。 携运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境凭证。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向海关提供有关凭证,海关予以审核放行。 携运枪支、子弹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携运属于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进出境,海关按有关法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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