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哪些 |
释义 |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2月19日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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