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合同的单方解除又叫法定解除,又分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 (一)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下列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特别法定解除条件 特别法定解除条件,是指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二、解除合同的后果 1、根据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2、根据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不同。 3、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 4、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5、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