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提供交通费依据,合理的费用可以向全责方索要,但全责方配不配另当别论。 2、交通事故中,无责方因培码为修车期间无车开,产生的交通费用有权要求赔偿,具体标准应以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为赔偿标准,具体的可以是在此期间所因外出而产生的出租车或公交、地铁等的实际支出费用。 3、交通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标准予以计算,交通工具只限于乘坐公交车、火车硬座、三等舱以下轮船等,超出该标准的并不一概按照实际发生。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枣棚、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配岩哪)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