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和费用的承担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一、减损规则的功能 减损规则的功能可从社会角度和当事人角度予以考察。 从社会角度看,减损规则发挥着一种重要的经济功能:鼓励资源的有效配置,鼓励受损害方积极地面对违约行为,使违约损害最小化。简而言之,减损规则鼓励受损害方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减损规则的社会功能体现了法的社会价值,即法不仅在于防止和修补个人损失、纠正不公正现象,而且在于促进社会福利和整个社会共同繁荣。 从当事人角度来看,减损规则是对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进行分配。在违约方违约之后,受损害方不管怎样都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违约损失,否则将承担不良后果。当然受损害方只需采取一些合理措施,例如替代交易、转销货物和停止履行。如果将采取的措施给受损害方带来极大不便,这一措施就不属于受损害方履行减损义务的范围。 二、减损义务体现民法诚信原则 在民法上,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这一目标——所有获取民事权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的规定为减损归责,是对守约方减损义务的规定。减损义务是法律为促进诚信、维护公平而课以赔偿权利人的一项义务,也是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该义务内容既包括积极作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以避免造成新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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